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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法制局关于公开征求《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茂名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茂名市环保局起草了《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4月13日前向茂名市法制局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地址:茂名市油城六路2号大院3号楼茂名市法制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5000);
2.传真:(0668)2889181;
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
茂名市法制局
2018年3月13日
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ず透纳苹肪?,促进畜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贰缎笄莨婺Q澄廴痉乐翁趵返确?、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的畜禽养殖场,按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和标准执行。
本条例所称的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存栏数量未达到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场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专业户。
本条例所称的畜禽散养户,是指除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之外规模较小的养殖户。
本条例所称的畜禽品种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确定。
第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履行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并依法接受并依法接受属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各区(县级市)经依法批准,可以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属地原则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禁养区、限养区的污染防治工作由当地镇政府负责监管并实施,调解污染纠纷事项,农牧、环境?;ば姓鞴懿棵庞枰孕?。
农牧部门、环境?;ば姓鞴懿棵?、林业部门、卫生部门、住建部门、国土规划部门、财政部门、城管部门、水务部门等部门对畜禽养殖以及污染防治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实施管理。
第六条 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等村规民约,对本村居民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发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县级环境?;ば姓鞴懿棵疟ǜ?。
第七条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实施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照国家和地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保证设施的稳定运行。
畜禽散养户应当根据畜禽存栏量,按照国家和地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初步处理设施,实施废物资源化利用,使畜禽养殖规模与消纳土地相匹配。
第八条 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圈养或放养畜禽:
(一)饮用水水源?;で?,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で暮诵那突撼迩?;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划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应当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九条 市政府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市政府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部门会同县级以上环境?;ば姓鞴懿棵疟嘀菩竽烈捣⒄构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县级以上环境?;ば姓鞴懿棵呕嵬┠敛棵疟嘀菩笄菅澄廴痉乐喂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禽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养殖规模、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的产生、综合利用等情况,应当在各区(县级市)农牧部门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应当在县级环境?;ば姓鞴懿棵疟赴?,共同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
禁养区的污染防治参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执行。
农牧部门、环境?;ば姓鞴懿棵庞Φ惫婊扪笄菅彻婺?,并依法加强治理,鼓励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关闭或转产,逐步削减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总量。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在限养区内实施的畜禽养殖改造提升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利用审查。畜禽养殖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将报告书类报送环境影响部门审批。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将登记表类上网在线备案。
适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接受国土部门对畜禽养殖设施土地利用审查。畜禽养殖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将报告书类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ば姓鞴懿棵疟ㄅ?,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将登记表类上网在线备案。
农牧部门在发放、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同时检查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治污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禽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げ苛畹?span lang="EN-US">44号)对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进行界定?;菲览啾鹗舯ǜ媸?、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相关环评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ば姓鞴懿棵疟ㄅ?。
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实施畜禽养殖,应当符合畜禽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在环境?;ば姓鞴懿棵疟赴浮痘肪秤跋斓羌潜怼?。
环境?;げ棵?/span>向畜禽养殖场发放、检查《排污许可证》、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同时检查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否符合标准,并协助农牧部门检查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否符合标准。
第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ど枋┪淳槭栈蛘哐槭詹缓细竦?,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在适养区、养殖密集区建设综合性的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的废弃物,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畜牧业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土地承包(转包)或有关用地(含林地)备案、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し?、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其配套建设的环境?;ど枋┚槭蘸细?,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引导散养密集区域实施“共建、共享、共管”,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依托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养殖专业户应当适度集约化经营,逐步推行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对于短期内不能实现集约化经营的散养户,通过建设小型沼气和堆肥设施等措施,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实现粪便和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区域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不得在禁养区养殖。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牧部门会同环境?;ば姓鞴懿棵鸥萸颍饔颍┑幕肪吵性啬芰θ范?。
适养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部门有关环保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环境?;ば姓鞴懿棵疟赴??;肪潮;ば姓鞴懿棵庞Φ倍ㄆ诮赴盖榭龀屯杜┠敛棵?/span>
农牧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信用档案,明确监督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生产制度,完善畜禽养殖生产台账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环境?;ば姓鞴懿棵庞Φ币谰葜霸鸲孕笄菅澄廴痉乐吻榭鼋屑喽郊觳?,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管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三条 农牧部门根据土地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养殖总量控制目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将畜牧业养殖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部门划出一定区域供禁养区搬迁的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在新划定区域养殖,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散养密集区的土地容量超出畜禽养殖总量控制目标的,国土部门应当提供划定区域供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实施养殖。
以上新划定区域的畜禽养殖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并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污染防治标准。
第二十四条 农业、发改、财政部门对养殖业污染治理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农牧部门在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兼顾,确保畜禽养殖规范整治资金到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旁鹆钔V刮シㄐ形?;拒不改正的,常年存栏量为500头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处以20-40万元???,并责令恢复原状;常年存栏量为500头猪以下的畜禽养殖专业户,处以8—20万元???;常年存栏量为50头猪以下的畜禽散养户,处以5—10万元???。
其他种类的畜禽参照猪当量折算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农牧部门对不满足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畜牧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规模养殖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县级以上环境?;ば姓鞴懿棵旁鹆钕奁谡?,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ぶ鞴懿棵旁鹆钔V刮シㄐ形?,处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畜禽散养户未按照国家和地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初步处理设施,实施废物资源化利用,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环境?;ば姓鞴懿棵旁鹆钕奁谡?,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旁鹆钔V刮シㄐ形?,处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万元以下以下的???,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环境?;ば姓鞴懿棵旁鹆钔V菇ㄉ?,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未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备案该项目《环境登记表》的县级以上环境?;ば姓鞴懿棵旁鹆钔V菇ㄉ?,责令备案,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五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ば姓鞴懿棵旁鹆钔V股蛘呤褂?,由县级以上环境?;ば姓鞴懿棵旁鹆钕奁诟恼?,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ば姓鞴懿棵旁鹆钔V刮シㄐ形?,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三十三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ぶ鞴懿棵旁鹆钕奁谥卫?,限期治理到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抛鞒鱿奁谥卫砭龆ê?,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提出污染防治整改方案,并处5-10万元???。
拒绝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8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8-20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户按照下列标准认定:
(一)生猪存栏500头以上的是畜禽养殖??;
(二)生猪存栏500头以下的经营户属于养殖户;
(三)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
广东省人民政府对畜禽养殖规模和标准进行修订的,从其修订。
生猪存栏50头以下的,属于散养户。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茂名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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